2019法硕考研:土地权利的归属问题
时间:2018-08-10 来源:文都网校 浏览:土地制度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生命线,历来被统治者高度重视,从古至今,我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复杂的演变,其焦点都是关于土地的权限问题,特别是土地的所有权。在法制史和宪法的复习中,要重视起这一制度和专题。
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
这个制度的理解需要追溯到土改时期,当时土地私有,国家颁给农民土地证,后来进入合作社,土地也合作,实行土地分红,到人民公社时期,土地集体化。随着经济的发展,1982年宪法规定的土地使用制度不适应经济发展,因此,1988年和2004年宪法两次进行了修改。1988年增加了“土地使用权可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2004年增加了对土地征收征用给予补偿的规定。
城市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是指地基属于国家,房屋所有权归个人,但由于房屋和地基不可分割,因此个人也只有所占房屋所系土地的使用权。个别大的镇的土地也应当算作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主要考虑到农民参加土地革命开始,进行了长期艰苦的斗争,如果突然收回其土地,势必在农民心理上产生不良影响,并且农村土地收归国有以后也没有了实际意义,还是需要农民去耕种使用,而归集体所有不仅能够通过村集体实行有效管理,也能减少对农民心理的震动。
但现今,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很多地方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使用中侵犯公民财产权,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侵夺公民合法权益。即使出于公共利益目的的征收,也应当按照比例原则进行,其手段是必要的,伤害是最小的,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认定公共利益时必须要赋予其价值判断,而不仅是根据所得利益人数的多少,如果多的人的利益提高,生活得到改善,仅仅是娱乐休闲的改善,因此会对少数人的基本权利或个人重大利益产生危害和牺牲,如无家可归等。此时,这种公共利益就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因此,判断公共利益是,要综合全面整体的分析决策,不能只看人数,以偏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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