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硕考研:法理学上的程序正义
时间:2018-08-06 来源:文都网校 浏览:2019考研现在已经进入暑期强化阶段,小伙伴们都在这炎炎夏日积极努力的备考着,今天文都网校考研频道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硕士考研的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从周立波案看法理学上的程序正义
案件回顾:
2017年1月19日凌晨,周立波因开车“蛇行”及 “开车时讲手机” ,在美国长岛被警察截停搜查。警方从车上搜出两袋古柯碱(一级毒品)及一只枪套、一把手枪,当场逮捕周立波与另一男子唐爽。
2017年12月,大陪审团投票决定对周立波提起控诉,包括二级非法持有武器罪、非法持有火器罪、四级非法持有武器罪、七级非法持有被控物品罪以及违反纽约州车辆和交通法律罪共5项罪名。据美国媒体报道称,若其中最严重的二级非法持有武器罪成立,周立波将面临3年半到15年监禁。
2018年5月24日上午10点,周立波涉毒持枪案在美国纽约第十次开庭审理。该案经过十次庭审,纽约检方未能证明警方搜车经被告同意,批准“排除证据”,枪枝与毒品等证据无法在庭审呈堂。若检方无法在6月4日上诉成功,非法持枪、持毒等罪名将可能被撤销。
周立波案件从预测可能面临的最高刑期15年的监禁,到目前的预测案件所定罪名可能面临撤销,案件可谓是一波三折、风波不断,暂且不论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此案,但是案件审理过程中折射出来的法律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作用却值得我们去认真思考和反思。
一、正当法律程序与正义
正当法律程序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必须采取正当的法律程序以保证法律的公正,这些程序包括公正的审判和调查,适当的逮捕和搜查,提供法律援助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
191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威克斯诉美国案中首次明确规定,联邦法院在审判时,必须把警方用非法搜查手段取得的证据排除在外,这是美国警方人人皆知的“排除规则”,也就是我们在法学学习过程中所学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961年,最高法院在迈普诉俄亥俄州案中规定,“排除规则”同样适用于各州法院。
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作出判决的唯一依据只能是证据,所以说证据的可信度是打赢官司的关键性因素之一。而警方作为刑事案件的侦破机关,在掌握的证据最多。所以,美国法律明文规定,警察必须就搜查和检验证据等法律问题出庭作证,这是法庭审判和程序公正的重要环节。因此,在美国的刑事案中,核实警方搜查和采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便成为辩方律师的首要工作和打赢官司的突破口。
二、周立波案件中的法律程序探讨
证据上的瑕疵推动了周立波案件的转折,但执法程序上的问题却是案件出现转折的关键原因。
(一)证据上的瑕疵
1. 周立波开车打电话
2018年3月24日,纽约警方在蝗虫谷高中附近Bayville大道,见到一辆黑色奔驰车司机(周立波)拿着手机,“荧光幕亮着,驾驶好像是在看着屏幕”。在随后尾随该车过程中,警方还见到奔驰车在两车道间蛇行。于是警方亮起警灯把该车拦下。
根据纽约车辆及交通规则中有关使用移动电话的规定:“当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时,除非在紧急情况下,比如同应急响应员通话、报警、叫救护车等,否则任何人不得使用移动电话通话。”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周立波在开始过程中使用手机打电话,那么警方拦截车辆就存在合法依据,但是很遗憾的是根据周立波的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显示,周立波的电话没有相关的通话记录,这也就意为着警方如果依“开车打电话”为由拦截车辆没有合法依据,这会导致警方在后面的搜车中所发现的所有有罪证据均被排除。
当然,假如说周立波开车时看了手机屏幕,就有可能因为观看图片、图像、游览网页或发送短信等而违反开车使用便携式电子设备的规定。一旦有交通违规行为,警方也同样有权截停汽车。就这点而言,如果法庭采信警员的证词即可证明周先生使用电子设备。但是如果周立波只是启动手机或者关闭手机而没有使用手机的其他功能,这似乎也算不上是开车使用便携式电子设备。
(二)程序上的瑕疵
开车蛇形,根据纽约车辆及交通规则中有关“危险变道”的规定,警方有权有拦截汽车。如果警车拦截车辆合法,那么周立波案件的关键就要看警察搜车是否有合法的依据。根据警察在法庭的说法,是在看到车后座有枪套后,便询问副驾驶座乘客唐爽是否能搜车与搜身,由于周立波听不懂英文,此时由乘客唐爽点头同意。等警方搜不出任何可疑物后, 又要求搜背包, 此时再度由唐爽翻译及点头同意, 警方最终从背包里搜出枪和毒品。
根据美国纽约州的法律规定,在请求同意搜查之前,纽约警方必须事先要有怀疑被告嫌疑人正在进行犯罪活动或有犯罪迹象。只要车辆的占有人被发现持有违禁品时,此时警方就有合理理由搜查整部汽车是否有藏有武器或毒品。根据警察在法庭的说法,警方似乎是在发现车内有枪套产生怀疑后,才向车主提出请求能否搜车。因此从程序上讲,此时警方的请求搜车似乎没有违法,因为警方并没有一看见枪套就不经同意径直搜车。因此,能否适用“排除证据”,周立波是否同意搜车成了本案中的关键。
根据周立波在书面证词中声称:“我是中国公民,我讲普通话。我不讲并且不懂英语”、“被拦下后,我从来没有同意过让警察搜查我的车或车上的任何箱包。”也就是说,如果检方不能举出证据证明周立波在翻译的帮助下,就同意搜查的问题与警员达成过一致,不能让法庭确信警方与周先生之间的沟通是足够清晰明确,是自愿同意搜查。那么,警察的执法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搜出来的毒品和无证手枪都算是警方拿到的非法证据,而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果警方收集证据程序出现问题,则所获得证据不能作为呈堂证供,那么“二级非法持有武器罪、非法持有火器罪、四级非法持有武器罪、七级非法持有被控物品罪”面临被撤销的境地。
周立波案件的最终判决目前尚未得知,但是从周立波案件十余次的审理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对于执法过程中的程序问题非常重视。执法程序的不合法会导致司法结果的不公正,甚至造成冤假错案。河南的“赵作海案件”、“聂树斌案件”、内蒙的“呼格吉勒图案件”等都是由于在审讯过程中出现了刑讯逼供,进而造成了案件的错误审判。
周立波作为一名艺人,理应为社会大众树立一个良好正面的公众形象,但是这也只是道德层面的要求,而法律最终讲究的是合法证据、正当程序,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如果周立波案件重罪罪名最终被撤销,并不是周立波及其代理律师的胜利,而是司法正义、程序正义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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