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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律硕士考研:民法总论之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时间:2018-06-01 来源:文都网校 浏览: 分享:

      2019考研正处于备考的关键时刻,今天已是6.1了,祝广大朋友节日快乐哦,同时也提醒大家一定要加油备考哦,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硕士考研的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1、概念

      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含义:

      (1)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为了某种共同的目的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一种协议。

      (2)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合伙协议为共同目的而组成的组织体。

      △合伙除了自然人以外,还有法人之间的合伙,对于法人合伙,民法通则称之为“法人联营”。

      2、特征

      (1)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出资而形成的经营体

      A.合伙具有团体性,而区别于单一自然人;

      B.合伙以互为出资、共同经营为目的,也有别于家庭,后者以夫妻和亲属关系为纽带,而且也不以经营为目的;

      C.合伙不具备法人资格,从而又有别于法人。

      D.合伙虽然有成员、有组织,在这一点上类似社团法人,但是它仅仅是“准团体”,其组织程度相当低,尚不足以在成员之外或者之上,升华出独立的法律人格。因而个人合伙在性质上仍然属于自然人范畴。

      (2)个人合伙依合伙合同形成

      个人合伙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产生,这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同,承包经营户往往由父母子女组成,他们的共同经营是由亲属关系形成的

      (3)共同劳动、共同经营

      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合伙人须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但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46条已作扩大解释,出资不劳动、不经营者,也可作为合伙人。

      (4)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负无限和连带责任

      这里的合伙债务,指合伙资产所不足清偿的债务。对于该债务,合伙人须负个人责任,亦即不以出资为限的责任,故称无限责任。全体合伙人对于债权人,又须共同地连带负责,故称连带责任。但各合伙人之间,仍按份额或者平等地分配该责任。

      (5)合伙可以起字号

      在民事活动中,可以以商号名义出现。而在民事诉讼中,商号也有当事人地位,以负责人作为代表人。

      3、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1)是否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2)是否必须经过登记

      (3)是否必须有名称

      (4)财产归属——企业合伙:投入和积累都共有;个人合伙:积累共有

      (5)目的事业——企业合伙:盈利为目的;个人合伙:无要求合法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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