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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考研知识点(12)

时间:2018-05-11 来源:文都网校 浏览: 分享:

      2019考研的同学们都准备的怎么样了呢?时间总是匆匆,转眼间已到了五月,今天文都网校考研频道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硕士考研的相关专业知识,供大家参考,希望对考研的你有所帮助~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工具作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侵犯对象:已投入交通运输,随时可能开动的交通工具(不含制造、维修、储存)。

      2、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才能构成本罪。

      3、若以放火、爆炸方式破坏“尚未使用”的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放火罪、爆炸罪。

      4、行为人盗窃、毁坏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若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则只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1、若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的交通设施,但对交通设施的破坏间接造成交通工具的颠覆、毁坏后果,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不实行并罚。

      2、若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但交通工具的颠覆、毁坏间接造成交通设施的损毁后果,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不实行并罚。

      三、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1、行为方式:作为、不作为(刹车失灵不及时修理)。

      2、犯罪主体:1)交通运输人员;2)对交通工具负安全保障职责人员(修理工);3)行人等。

      3、犯罪主观: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

      4、若造成交通肇事主要是行为人造成,但第三人或被害者也有过错,则应当减轻处罚。

      四、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1、犯罪对象:正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飞机、飞艇),军用航空器不能成为本罪犯罪对象。

      2、其他方法:1)机组人员利用便利驾机外逃;2)用麻醉剂使机组人员不得反抗等。

      3、犯罪主体: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士。

      4、挟持航空器时杀人、故意伤害、破坏航空器的,不实行并罚,而只构成本罪;若控制了航空器后,滥杀无辜、强奸妇女等,应实行“数罪并罚”。

      5、本罪是“行为犯”,只要使用暴力、胁迫将航空器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为既遂。

      6、死刑:1)致人重伤、死亡;2)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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