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学考研:民法总论之自然人的住所
时间:2018-04-26 来源:文都网校 浏览:2019考研正处于紧张的备考中,大家也该收收心,好好复习了哦。今天文都网校考研频道小编给大家分享了一些法律硕士考研的相关专业知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学习~
一、〔住所〕: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只能有一个)
〔居所〕:一个人总要居住在一个地方,起居住的地点称为居所。
二、住所的确定:
有意定住所和法定住所之分,我国《民法通则》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三、住所的法律意义
1、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地点。
2、确定债务的履行地。
3、确定案件的管辖。
4、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
5、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文都网校考研频道为大家持续更新考研资料,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同学们可以关注文都考研,这里有你需要的资料,点击【kaoyan.wenduedu.com】风里、雨里,文都陪伴着你!有问题找文都☞☞☞详情咨询入口>>>
课程推荐:
4月主推课程 |
|
2019考研高端辅导英才成功卡 | |
2019考研专硕199管综VIP特训班 | |
2019考研VIP特训班【政治 英语二】 | |
2019考研专硕会计硕士全科VIP特训班 |
- 2019法学考研:民
- 责任编辑:qy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