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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学考研:民法总论之法人的责任能力

时间:2018-04-18 来源:文都网校 浏览: 分享:

      2019考研已经在备考阶段,考研是一场竞争激烈程度仅次于高考的选拔性考试,也是一场非常艰辛长久的战争。今天文都网校考研频道小编为大家分享民法总论之法人的责任能力相关内容。希望能对法学考研的同学有所帮助~

      法人不仅享受参与民事活动带来的利益,作为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者,还要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1、法人须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合同法第50条、民法通则第43条

      2、法人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责。

      所谓职务行为是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法人参与民事活动不可能仅靠法定代表人一人去完成,诸多事务还需要其他工作人员去执行。因此,法人不仅要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还要对其他工作人员因执行法人交付的任务而所为的行为负责,其中也包括侵权行为所致的民事责任。

      3、法人应负的非法活动责任。——民法通则第49条

      企业法人应对下列六种非法活动承担责任: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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