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硕考研知识点:承诺的撤回
时间:2018-01-30 来源:文都网校 浏览:2019考研,为帮助大家快速进入备考状态,文都网校考研频道小编特意帮大家整理了法硕考研的知识点:承诺的撤回,希望对法硕考研的考生们有所帮助!
承诺的撤回
《合同法》
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例: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
B.买卖合同于6月10日成立
C.买卖合同于6月15日成立
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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