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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硕考研考点:监视居住的程序

时间:2017-12-13 来源:文都网校 浏览: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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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视居住的程序

      1.监视居住的决定与交付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具体操作程序为: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领导批准后,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状况,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事项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执行机关的名称等内容,并向被监视居住人宣布。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还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监视居住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

      2.监视居住的执行与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2款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如果发现有违反应遵守的规定的,应及时报告监视居住决定机关,以便考虑是否变更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相比较,虽然其适用的范围和条件相同,但监视居住的严厉程度比取保候审更强一些。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因此而将被监视居住人加以拘禁或者变相拘禁。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被监视居住人实施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其他的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也不得在监视居住期间将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置于房间内派人看守,或者在其有住处的情况下另行指定居所,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公检法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此外对各级人大代表实施监视居住时与取保候审的要求相同,也要注意遵守有关规定。

      监视居住也有其解除、撤销和变更的情形,其原因与取保候审相同,监视居住通常变更为逮捕。对监视居住解除、撤销和变更时,也要制作有关文书,向有关个人和单位宣布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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