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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硕考研:刑法案例解析(25)

时间:2017-09-14 来源:文都网校 浏览: 分享:

      通过案例解析发条可以帮助法硕考研考生更好的运用理论,更好的掌握法律知识点。为此,文都网校考研频道小编就和广大法硕考研的学子们一起来案例解法,希望2018考研的考生认真体会,下面是有关刑法案例解析(25),请看详情。

      案例二十五:

      被告人某甲于1995年6月2日到某电器公司门市部闲逛时,正好遇到高中同学某乙在门市部当售货员,甲见货架上摆满了高档电器,遂起盗窃之心。甲对乙说:“没想到你这儿东西还挺全!”乙漫不经心地说:“还行”当晚,甲到乙家,密谋盗窃该门市部的电器一事,乙开始不太同意,后来在甲的鼓动下终于同意了,并让甲小心点,准备充分点。第三天晚十二点,甲、乙撬开该门市部的后门,偷得电器数十件,价值三万余元。在逃离现场时,乙为了破坏现场,从柜台里拿出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子。在逃跑的路上,甲问:刚才你在后面磨蹭什么?乙回答:我把电炉插上了。甲未吱声,事后才知道插电炉是为了放火。当夜,该门市部被大火烧毁。

      问题:(1)甲构成什么罪?乙构成什么罪?两人之间有无属于共同犯罪的行为?(2)如果当时甲看见乙将电炉插上,并问乙:“干吗?”乙回答“破坏现场呀!”甲夸道:“还是老兄厉害”,接着两人离开现场,大火烧毁了该门市部。此时,甲与乙对放火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3)如果乙某在插电炉时,甲并不知道,只是站在门市部大门处等乙出来。此时正巧该门市部主任丙到门市部有事,看见甲站在该门市部门口,身边一大堆电器,且门市部的大门半开着,便查问甲:“你是干什么的?”甲很害怕,操起事先准备好的铁棍朝丙头上砸去,丙当即倒地,后经查验,丙为重度脑振荡。乙某放火后与甲匆匆带赃物逃离了现场。综观全案,甲、乙各构成什么罪?

      案例二十五解答:

      (1)被告人某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盗窃和放火罪。甲与乙有盗窃的共同故意,并共同实施和盗窃行为,因而是共同犯罪(盗窃罪)。而乙某在放火时,并没有与甲商量,他们之间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且甲也没有实施放火行为。所以甲不能为放火罪的共犯。

      (2)甲、乙应当构成共同犯罪,共同构成放火罪,因为甲与乙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且有协同一致的犯罪行为。

      (3)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盗窃罪与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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