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考研专业课:2008年考研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真题答案
时间:2017-08-09 来源:文都网校 浏览:历年的考研真题都是考研小伙伴复习必不可少的复习资料,考生可以通过复习历年考研真题了解考研专业课真题的题型,也可以推测下一年专业课的特点以及重点题型。文都网校考研频道为了方便大家能够很好的利用真题来复习,小编整理了统考专业课2000年-2016年的真题以及答案解析。
以下是统考专业课考研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真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
1、C 2、C 3、A 4、B 5、B 6、A
7、C 【解析】法律规则就是法律规范
8、D 9、B 10、D 11、C 12、D 13、C 14、D 15、B 16、A 17、B
18、A 【解析】考的很细,不看分析不知道答案,《09 老妖精指南 A 版》将该知识点以选择题形式提醒注意。
19、D 20、C 21、C 22、B 23、A
24、A【解析】直接考察《宪法》第 62 条,所以复习宪法一定要看法条。
25、A 解析】这题考的是在无聊,太偏了。
26、B 27、B 28、C
29、B【解析】直接考察《选举法》第 28 条,再强调一次,除了宪法的法条,《立法法》、《选举法》的法条同样要看。
30、C 31、C 同样是分析里的细小考点,不看分析是不行的。
32、B 33、A 34、A 35、B 36、A 37、D 38、C 39、D 40、A 41、C 42、D 43、B 44、B 45、D
二、多选题
46、AB【解析】CD 是司法的特点。
47、ABD 48、ABC 49、CD 50、ACD 51、AB 52、BC
53、AD【解析】BC 明显错误。此题不难,要说的是,居民委员会 10 年同样会考。
54、AB 55、ACD 56、BCD 57、ACD 58、ABCD 59、AC 60、ABD 61、ABC 62、AC 63、ABCD 三、简答题
64、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法律事实与一般意义上的事实有明显的区别:
(1)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事实,没有法律规范就不会有法律事实;
(2)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3)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是对法律关系产生了影响的事实。
65、(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出席人大会议,参与表决权;提出议案和建议、意见的权利;质询权;罢免权;人 身特别保护权;言论免责权;享有物质补贴和便利的权利。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与原选举单位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保守国家秘密;协助宪 法和法律的事实;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监督。
【解析】偏难题,全国人大的权力一般人都曾记忆过。但其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一般人不太会注意。不过 09 年考试前,老妖精特别提醒让大家注意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说是 09 年必考。见《09 老妖精指南加强版》
66、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主要构成包括基本法典、关系法规、判例和解释例。具体为:
(1)基本法典。宪法、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典(行政法除外)构成了南京国民政府六法全书的 法律体系的核心和骨架。
(2)关系法规。围绕基本法典而制定的条例、命令、细则、办法等众多的关系法规,是对各自的基本法典的重要补充。
(3)判例和解释例。最高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成的判例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的解释例和决议,也是六法体系的重要 构成部分。
【解析】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一直是非重点,这回考出来了。综合课一直以来就是反常规反,所以考出来不奇怪。这 种题靠的不是后期的背诵,而是靠前期反复看分析来准备的。强调一下,不能把希望放在最后的上,而要放在前期的复习上。前期打不好基础,后面谁也没有办法。
三、分析题
67、(1)材料反映的是我国法的适用中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2)该原则的内容和要求是:司法权只能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司法机关行使 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 律。
(3)材料表明,司法机关在贯彻这一原则时,要接受各方面的监督,这些监督表现为: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接受司法机关 内部的监督;接受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解析】此题不偏,因为考前预测到要考这道题了。见《09 老妖精指南版》:论述司法的原则。(平等原则和事实为 根据、法律为准绳原则都已经考过主观题,需要特别注意司法机关独立原则)
68、(1)县政府确认“选举合法有效”的行为不合法。
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村民依法直接选举产生 。 由村民小组推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主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并确认选举结果有效。县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没有行政隶属
关系,也不是组织选举的机构,它可以就村民举报的选举违法情况组织调查,将调查结果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由其决定选 举是否有效,而不能自行宣布选举结果“合法有效”。因而,该县政府宣布选举结果有效的行为是违法的,干预了村民自治 权的行使。
(2)村民如果认为村民委员会选举有问题,可以书面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也可以向县、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或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如果村民对前述机构的处理意见有异议 ,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解析】此题是偏题,而且超出了大纲范围。因为法律法规对什么是村委会贿选都没有具体认定,而且法律上没有相关条文 。
分析上没有相关内容。答题时候要注意指出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隶属于政府。这点很重要。
69、(1)秋审是清朝中央各部院长官会同复审各省上报斩、绞监候案件的一种重要的会审制度,被视为“国家之大典”。清 朝的秋审制度源于明朝的朝审。
(2)秋审的五种处理方式分别是:一为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刑适当,经皇帝御笔勾决,于霜降后冬至前处决;二为缓决,指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火,可留待下一年秋审再作决定;三为可矜,指案情虽属实,但罪犯情有可原的,可免死减等发落;四为可疑,指案情尚未完全清楚的,一般发回原省重审;五为留养承祀,指罪犯为独子而父母、祖父母年老无人奉 养的,经皇帝批准,可改判重杖并枷号示众后释放。
(3)秋审制度的实行,体现了国家对死刑案件审慎和宽仁的态度;是中央对于地方政府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体现皇帝对司法权控制的加强;同时也有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和纠正冤假错案。
【解析】以往法制史的简答题是考清末以后的重点,材料题一般出自唐或清。秋审这个概念是个重点。但这么多年,只有 02 年考过一个判断题,此外再没涉及过。这回以一个大题来考察,确实体现了综合课“偏”的特点。
四、论述题
70、法律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 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在现代国家的法制中,法律监督是法制不可缺少的特殊组成部分,它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全过程,对社会生活或经济生活有着 广泛的影响。在我国,法律监督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和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监督将权力及其运行置于监督之下,从而保障民主 政治的安全;同时,法律监督也是普通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和方式。
(2)法律监督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保证。法律监督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完整,保障法律在 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确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
(3)法律监督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
【解析】此题不偏,《09 老妖精指南加强版》上让注意该重点。并且提示要注意法律监督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还将其 3 条意义总结了一下,因指南和分析上给的意义不同,告诉大家如果考到的话,可以综合一下,以分析上内容为主。大 家可以看出以上标答是根据分析给的。所以大家一定要以分析为准来复习。指南只需要看刑法分则,因为分析上刑法分则太简单。
总的看来,综合课的主观题遵循了以往“偏”的特点,比如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需要全面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刑法和民法,面覆盖广。甚至还有朝纲题目,比如村委会贿选那道题。此外,论述题需要自己发挥,还是考察考生的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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