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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考研专业课:2005年考研法律硕士联考刑法真题及答案

时间:2017-08-08 来源:文都网校 浏览: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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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统考专业课考研法律硕士联考刑法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刑法第12 条,刑法不溯及既往,除非新刑法对犯罪人有利,即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本案中,1979 年刑法与 1997 年刑法就故意杀人罪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完全相同,因此仍应当适用犯罪行为当时的1979年刑法。B

      2.B

      3.遗弃罪只能以不作为方式构成,因此甲的行为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C

      4.C

      5.刑法第 18 条第 3 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

      6.客体认识错误的,则依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客体种类定罪。比如,甲认为乙包中藏有钱财实施抢劫,而乙包中实际 藏有手枪,据此应当排除甲抢劫枪支罪的故意,即应当认定甲构成抢劫罪,而非抢劫枪支罪。D

      7.B8.A

      9.根据刑法第 238 条第 2 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依照 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B

      10.A

      11.诈骗行为结束后,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不法状态仍然处于持续过程中。A

      12.刑法第 55 条第 2 款规定: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C

      13.根据刑法第 87 条第 1 项,犯罪法定最高刑为不满 5 年有期徒刑的,经过 5 年不再追诉。甲在 1997 年 3 月间诈 骗张某 4000 元的犯罪,法定最高刑为 3 年,因此对此行为的追诉时效为 5 年。该行为到 2003 年 6 月时,已经超过 5 年 , 应此对该 4000 元的诈骗金额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甲与乙构成诈骗共犯,应当根据共同诈骗的财产 数额认定犯罪金额,而非根据分赃数额认定犯罪金额。B

      1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第 1 款,交通肇事并具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②死亡三人以上,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③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 的。C

      15.甲盗用备用轮胎和发动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这是毋庸置疑的。该行为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因为甲盗窃发动机致使该车无法使用,当然也谈不上危害公共安全。D

      16.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属于间接走私,按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B

      17.C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于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 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C

      19.B 20.D

      二、多项选择题

      21.选项 A,犯罪结果地在中国领域内;选项 B 犯罪行为地,同时也在中国领空内;选项 C,犯罪行为地在中国航空 器内;选项 D,犯罪行为地在中国领域内。ABCD

      22.根据刑法第 59 条,没收财产的范围仅限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CD

      23.选项 A 的情形,犯罪数额累计计算,按一罪处理。选项 D 的情形,因为前罪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当然也没有并 罚的问题。BC

      24.BC

      25.根据刑法第 225 条第 1 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 214 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刑法第 140 条,销售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ABCD

      三、简答题

      26.答案要点

      (1)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5 年以内。

      (4)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5)对于累犯,不得适用缓刑。

      (6)对于累犯,不得适用假释。

      27.答案要点

      (1)行为内容不同:抢劫罪以当场实施暴力、暴力相威胁为其行为内容,而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不只是暴力,还包 括非暴力的要挟。

      (2)非法取财的时间不同:抢劫罪是当场实施暴力、胁迫同时劫取财物,而敲诈勒索罪不具备前述“当场”且“同时” 的特点,即或者以将来施加暴力相威胁,或者要求将来交付财物。

      (3)数额、情节要求不同:抢劫罪没有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要求,而敲诈勒索罪要求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

      四、辨析题

      28.答案要点

      (1)这种说法不正确,教唆他人犯罪的可能与被教唆人构成共犯,也可能单独构成犯罪,未必都以共犯论处。

      (2)教唆未遂的,即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被教唆人不成立犯罪,教唆人单独构成犯罪。

      (3)在间接正犯的场合,即教唆人唆使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精神病人实施犯罪或唆使不知情人实施犯罪的场合,实际是把他人当作犯罪工具利用,教唆人与被利用人不构成共犯。

      (4)在分则已将某种教唆行为特别规定为独立犯罪的场合,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不以共犯论处,而是分别定罪处罚,如指使他人作伪证等情形。

      五、法条分析题

      29.答案要点

      (1)①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②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③ 犯罪主体为已满 16 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④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①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并处罚金;②也可不判处主刑,单处罚金。

      (3)指刑法如果已将某些诈骗行为另外规定为特别诈骗罪,如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等,在本条与这些特别条款竞 合时,特别条款优先适用,排斥本条适用。

      (4)①甲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②甲虽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需要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但需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六、案例分析题

      30.答案要点

      (1)①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唆使丙放火烧车,构成放火 罪共犯;②乙:明知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而为其办理保险、出具虚假保险事故评估证明, 构成保险诈骗罪共犯;虚假理赔 5 万元据为已有,构成贪污罪;③丙:放火烧车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共犯。

      (2)丁构成放火罪既遂,因为实行犯丙放火已造成具体危险,构成放火罪危险犯既遂。丁虽然未直接参与犯罪实行, 但未能有效撤回已提供的帮助,不能单独成立中止,所以随丙放火罪既遂而既遂。

      (3)①丙、丁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②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放火罪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③乙主动交代不同种罪行(贪污),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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