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金融硕士考研重要考点:分权制衡
时间:2015-11-16 来源:文都网校 浏览:分权制衡
分权制衡是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
一般来说,公司权力可以分为所有权、经营决策权、经营管理权和监督权。公司法对四项权力作出明确界定,分别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人员和监事会行使。
股东作为公司财产的最终所有者,由于人数众多,他们不可能直接参与经营管理。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自己的审议权和投票权,维护自己的法定权益。股东大会是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重大问题的最高权力机构,它是股东表达其意志、利益和要求的主要场所和工具。股东大会是以会议的形式来行使最终所有者的权利,即凡公司的重大事务都由股东大会来决定。
由于股东大会是规模较大的会议体权力机构,以会议决议的方式行使权力,它不可能是一个常设机构,只能间隔一定的时间召开一次会议,如股东大会的普通年会一年召开一次。因此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他们信赖的人——董事,组成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和领导机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会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行使决策权。董事会实行集体负责制,在董事会成员中,各个董事(包括董事长)是平等的,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他们共同对股东大会负责,不存在董事长的个人绝对权利。
董事会聘任总经理,以总经理为首的经营班子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执行机构是公司业务活动的最高指挥中心。它执行董事会的决策。执行机构实行首长负责制,即公司总经理个人负责制,总经理同执行机构中其他成员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上级与下级、首长与助手的关系,其成员必须服从总经理的指挥。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专职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代表广大股东的利益,监督董事会制定决策和经理人员执行决策。
这样,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以总经理为首的执行机构和监事会就共同构成了现代公司制企业的领导机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传统企业领导体制相比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分权制衡:四种权力由四个不同的机构分别行使,四个机构既相互独立,同时又存在着相互制衡的关系。在治理结构中,既要防止所有权侵犯经营决策权、经营管理权;也要防止经营决策权、经营管理权架空所有权、排斥监督权。只有各机构都恪尽职守,又不越位,才能保证法人治理结构不会“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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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