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民法经典案例65
时间:2015-09-24 来源:网络 浏览:消费者权益纠纷案
案例:1994年3月8日,赵某在A市百货商城见到一台全自动“日立”牌洗衣机,标价4200元。赵某经试用后认为质量很好,就买下了,并定于次日将该洗衣机及其他大件物品由百货商场交枫叶运输公司运到赵家。途经急弯道时,由于货物装运不符合规定,致运货的大车重心发生偏离,加之驾驶员王某操作处理不及时,结果该车发生倾斜,而使部分货物滑出车厢而损害。该洗衣机也滑出车厢,但从外壳基本看不出有何破毁。于是该车驾驶员以为没有什么问题,仍把该洗衣机送到赵家。
赵某收到洗衣机后一用,发现根本不能运转,即要求百货商城重换一台。此时百货商城发现,该洗衣机是日本原装机器,价值应为9800元人民币。告之赵某该情况后,提出换一台价值4200元人民币、由国内组装、但机器性能一模一样的日立牌洗衣机给赵某。赵某不同意,坚持要重换价值9800元的日本原装日立牌洗衣机,于是与百货商城发生了争执。
问题:1、百货商城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是否应当重换一台价值9800元人民币的日立牌洗衣机给赵某?
2、赵某应享有什么样的民事权利?是否可以坚持重新一台价值9800元人民币的日立牌洗衣机?
3、枫叶运输公司及其驾驶员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评析:本案是一起消费者权益纠纷。案情中有两个法律关系:一是百货商城与赵某之间的买卖关系;二是百货商城与枫叶运输公司之间的货物运输关系。并涉及到人国民法中关于货物买卖、货物运输、重大误解、企业法人为其工作人员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1、百货商城应当提供能够正常使用的洗衣机给赵某,但赵某收到的洗衣机根本就不能运转。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所以,百货商城应向赵某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洗衣机。本案中,由于枫叶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该洗衣机的损坏,依照该条例规定:“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百货商城向赵某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要求枫叶运输公司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53条规定:“运输者和仓储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损失的,可以另案处理,也可以将运输者和仓储者列为第三人,一并处理。”
2、由于百货商城的标价错误,赵某当时购买的洗衣机价值应为9800元,而不是4200元。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同时,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71条、第73条规定,行为人因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停,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百货商城对卖给赵某的洗衣机存在错误认识将原装进口的视为国内组装,导致自己损失5900元,明显与自己的意愿相悼。所以百货商城可以请求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即由百货商城提供价值4200元的日立牌洗衣机给赵某;或者是撤销百货商城与赵某的买卖行为,该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本案赵某不同意百货商城重换价值4200元的日立牌洗衣机,也就意味着只能撤销其与百货商城的买卖行为。赵某无权要求重换价值9800元的洗衣机,只能要求百货商城退回原交的4200元及往返车费。
3、王某是枫叶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而且王某在运货途中造成了洗衣机的毁坏。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关于“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承担责任”的规定,枫叶运输公司应当对百货商城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而不是由王某对百货商城承担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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