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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硕考研宪法重要知识点:政权组织形式

时间:2014-09-01 来源:文都网校 浏览: 分享:
       法律硕士考研需要掌握的知识点繁多,主要包括了刑法、宪法、民法、法制史以及法理学五个部分,考生们在复习的时候,一定要按条理理清思路,才能提高复习的效率。下面, 文都网校专硕频道给大家整理了“2015法硕考研宪法重要知识点”,把宪法中的重要知识点一一例出来,希望能帮助大家更高效地复习。以下是“政权组织形式”的相关知识:

      【政权组织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性质

      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治理社会所采取的政权的组织形式,它是国家形式的一个重要方面。任何一个国家,不论是哪一个阶级占统治地位,都要采取一定的政权组织形式去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治理社会。

      政体是实现国家权力的一种形式,是关于国家权力的归属以及基于国家权力的运用的需要而设置的相应国家机关,并在这些国家机关间进行权力配置的国家政治制度(组织形式)。国家权力的归属,特别是主权的归属问题是政体的核心。两者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政体侧重体制,政权组织形式侧重于机关。政体和国家性质二者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内容是决定的因素,它对形式起着制约作用。但政体也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性,在一定条件下,必要的形式对内容有反作用。政体和政权组织形式要同决定它的国家性质相适应。如果没有适当的政权组织形式,就无法集中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确定并实施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政策,达到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巩固统治阶级的目的。所以.任何统治阶级都十分重视政权组织的建设,以便使本阶级的统治目的通过适宜的政权组织形式得以实现。

      就政权组织形式来讲,阶级本质不同的国家,都有与其本质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从历史发展和现实的存在形式看,正是国家权力尤其是主权的归属,决定了政权组织形式的不同。从根本上说,政权组织形式决定于国家的阶级本质,但影响政权组织形式的却有多种因素,如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等等,因此阶级本质相同的国家可以有不同的政权组织形式,阶级本质不同的国家在政权组织方面也可以有某些相同或相似之处。也就是说,政权组织形式是为体现国家的阶级本质服务的,但政权组织形式对国家本质又有反作用。

      二、君主制政权组织形式

      君主立宪制,是指君主或国王是国家元首,国家最高权力实际上或形式上由君主或国王一人掌握的政权组织形式。君主立宪制根据君主或国王的权力受到限制的大小不同,一般可分为二元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君主立宪制两种。

      二元君主立宪制,君主是国家元首,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但保留有国家政治实权,君主任命对他负责的政府,内阁是根据君主的意志组织起来的,是行使权力的机构。

      议会君主立宪制,君主是国家元首或象征,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和制约,议会处于主导地位,国家权力实际掌握在内阁手中,内阁由议会产生,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阁。内阁在形式上由君主任命,但内阁的去留取决于议会是否信任,君主作为虚位的国家元首而存在,实际大权掌握在议会和内阁手中。英国是这种形式的典型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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