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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备考之宪法解析(5)

时间:2014-07-04 来源:网络 浏览: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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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2015年 法律硕士的考生们,在备考法律硕士考试时会不会觉得知识点很繁琐枯燥呢。对于法律部分的学习,很多内容需要同学们在理解的基础上加以记忆的,学习起来会觉得内容很繁琐。下面结合案例对知识点进行分析和理解,希望能帮助到同学们。

      重点法条五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详解】

      1、在我国,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而不属于任何个人所有。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源,经国家允许,可以划出一定范围由集体经济组织以至于个人使用,但他们不享有对这些资源的所有权。宪法不仅强调保护自然资源,而且要求合理地利用资源。

      2、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应注意: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既可以属于公民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但矿藏、水流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第9条第1款)。

      3、我国的土地分别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城市的土地和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以及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镇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归农户长期使用,但是不属于农户私有。第10条规定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制度,要注意无论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都是公有制。(法律敎育网整理)

      4、对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意:土地所有权不能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5、注意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第10条第4款所作的修改:国家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例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条、第20条分别对宪法第10条第4款、第3款进行了修改。关于这些修改,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B、确认了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

      C、明令禁止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D、明确了国家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公共目的和补偿义务

     

      【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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