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法条精选:婚前债务
时间:2013-08-02 来源:文都教育 浏览:文都教育小编和大家分享 法律硕士备考的知识要点,希望能够帮助考生把握重点,有的放矢的备考,做好更充分的准备,下面是婚前债务的相关法条,大家一定要认真记住这些法条。
婚前债务谁来还
离婚了 婚前债务谁来还?
“十年前,我借了1万多元钱给一个朋友,因多年失去联系,一直未能要回欠款。最近,我联系上了朋友,可朋友的妻子却不认账了。”近日,江安县红桥镇的居民林先生郁闷地说道。
林先生称,十年前,他和朋友郭先生在一起做生意,朋友郭先生因资金短缺便向自己借了1万多元现金。林先生外出打工后,两人失去联系。
近日,林先生回家探亲,偶然间得知朋友郭先生和妻子离婚了。林先生突然想起郭先生还欠自己1万多元钱。于是,林先生便去找朋友郭先生还债。朋友虽承认自己所欠款项,并表示愿意偿还,但因经济困难暂时无法偿还。
无奈之下,林先生去找郭先生的前妻罗女士偿还债务却遭到拒绝。罗女士认为,从债务发生之日到自己离婚时已近十年时间,林先生在此期间未向自己及郭先生任何一方提出过偿还事宜,早已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林先生的权益已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此外,罗女士认为自己已和郭先生离婚,郭先生单方面承诺偿还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应由其自己偿还。
对此,林先生不知该如何是好。
债权债务律师:
这笔债务应由郭先生和罗女士共同偿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该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发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林先生的债务发生在郭先生和罗女士离婚前,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应当对两人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债权进行处理。第二,对林先生来讲,从债务发生之日到郭先生和罗女士离婚近10年期间,从未向任何一方主张过债权,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其合法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但林先生找到郭先生后,郭先生同意偿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自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起,诉讼时效期重新起算,这种情况属于诉讼时效的中断。
郭先生同意偿还债务的承诺对已经离婚的女方,是否产生效力呢?王永江认为,这笔债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人向任何一方请求偿还债务都应视为主张了债权,双方都有义务偿还。
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8月21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从2008年9月1日施行)第十七条之规定: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婚前债务如何处理?
2001年我借给李某10万元,2002年我和李某登记结婚。现在我准备起诉离婚,并要求李某偿还结婚前个人债务。请问夫妻间婚前的债权债务在结婚后是否存在混同后果?我有权要求李某归还婚前债务吗?
债权债务律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法》中的“同归与一人”是指两个有债权债务关系的组织合并为一个组织或是由于债权债务的转让使债权和债务归于同一个主体。但本案是借款的双方当事人结婚,根据法律规定,男女结婚后仍是独立的个体,并不能视为一个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如果你能证明2001年确实借给李某10万元,且婚后未就该借款达成特殊约定,你当然能要求李某偿还婚前的借款10万元。
不过,你们从2001年借款到现在要求偿还,间隔已有3年多时间,中间还有2年多时间存在婚姻关系,这将会对诉讼时效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借款协议中没有注明还款期限,而你从出借钱款之日起尚未提出还款的要求,则你没有诉讼时效的障碍;如果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日期在离婚之后,你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向李某主张权利;如果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超期2年,一般情况下已丧失诉权。然而,由于你与李某之间存在夫妻关系,虽然行使权利并无困难,但因基于配偶关系而产生的信赖关系,使你对个****利的行使多不计较,故基于伦理考虑,法学界和司法判例通常将婚姻关系的存续也认同为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当然,婚姻关系的存续是否是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还应当根据案情实际由法官来自由裁量。
上文就是关于 法律硕士考试,婚前债务的相关法条,是常考的知识点,希望广大考生一定要谨记,抓住重点,认真复习,打好基础,争取考试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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