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局(司),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和《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现将两个文件印发,请遵照执行。
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积极促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大力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是当前和今后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和有关教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业学位教育工作,充分认识专业学位人才培养与学术型学位人才培养是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两个重要方面,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抓住机遇,着力调整人才培养结构,深化培养机制改革,加强教学条件建设,重视构建和形成一支适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师资队伍,建立健全合理的教学科研评价体系。强化过程管理,建立和完善包括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各个环节的专业学位质量保证体系。切实加大投入,加强教学基础设施、案例库以及教学实践基地的建设。树立服务意识,为学生学习、实践、创业等提供良好条件。充分调动社会、行业和有关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发挥学校、院系和导师的作用,积极争取各方面资源,拓宽就业渠道。积极探索全日制、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促进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和健康、积极地发展。
附件:
一、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
二、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一:
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专业学位(professional degree),是随着现代科技与社会的快速发展,针对社会特定职业领域的需要,培养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创造性地从事实际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而设置的一种学位类型。专业学位具有相对独立的教育模式,具有特定的职业指向性,是职业性与学术性的高度统一。专业学位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产物,科技越发达、社会现代化程度越高,社会对专业学位人才的需求越大,是现代高等教育学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分工日趋精细,职业实践越来越复杂,专业学位在丰富人才培养类型,促进知识经济产业成长,提升社会现代化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我国自1990年开始设置和试办专业学位教育,截至目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已批准设置19个专业学位,具有专业学位授予权的院校达到476所,累计招生85万人,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制度,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了一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目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国际竞争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居民消费结构逐步升级,产业结构调整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国际影响力与日俱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社会政治保持长期稳定,有力地促进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规模的扩大。与此同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等一系列国家发展战略,对专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提出了新的和更高要求。
二战以后,欧美各国大力调整研究生教育结构,积极发展专业学位教育。美国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推动下,专业学位发展迅速,已成为美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英国和澳大利亚为代表的英联邦国家,已形成了较完善的专业学位教育体系。法国的高等教育直接划分为大学教育和工程师教育,工程师教育是面向工程领域应用需求而开展的由本科到研究生的职业性教育。日本和韩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也高度重视和大力发展专业学位教育,并在短期内形成了独立的专业学位教育系统。
200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3次会议提出,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宏观设计,总体规划,积极发展专业学位教育,积极探索和建立中国特色的专业学位教育制度。
一、发展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质量为核心,以培养大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为目标,统筹规划,优化结构,健全机制,创新模式,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努力开创专业学位教育蓬勃发展的新局面,积极促进研究生教育更好地为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建设做出重要贡献。
(二)原则
---适应社会需求,强化职业导向。进一步发展专业学位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紧密结合特定职业领域人才需求,紧密结合职业资格认证体系。
---创新培养模式,突出自身特色。发展专业学位教育,要充分借鉴、吸收发达国家和地区专业学位教育的有益经验,要着眼于我国的国情和教育的实际情况,积极创新培养模式,勇于探索中国特色的专业学位教育制度。
---优化结构布局,着力完善体系。按照科学、合理、适时原则,不断扩大专业学位类别,不断完善专业学位体系,推进更多地方院校、特色高等学校积极开展专业学位教育。
---完善保障机制,注重提高质量。发展专业学位教育,要以提高质量为核心,进一步加强对专业学位授权、研究生培养、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方面的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努力形成培养单位、教育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社会等多层面的、健全的质量监控体系。
(三)目标
---到2015年,积极发展硕士层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现硕士研究生教育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战略性转变;硕士层次的专业学位类别增加一倍左右;稳步发展博士层次专业学位教育,本着“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精神,深入论证,有序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不断提高,社会适应能力日益增强。
--- 到2020年,实现我国研究生教育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转变为学术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培养并重,专业学位教育体系基本完善,研究生教育结构和布局进一步优化,培养质量明显提高,研究生教育能够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满足人民群众接受研究生教育的需求。
二、加快创造和完善有利于专业学位教育发展的宏观环境
(一)积极引导、鼓励行业、企业及社会力量支持、参与专业学位教育
努力创造专业学位教育良好的社会环境。中央和地方政府应通过制定有关政策,引导并鼓励行业、企业与社会团体、专业组织积极介入专业学位教育,指导教学过程,参与教学评估,设立见习岗位,提供实习条件,把校企(行业)联合培养专业学位人才作为重要社会责任。全国各专业学位教育
指导委员会应吸收更多实践部门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担任委员,推进教育指导委员会主动与行业组织、协会加强沟通、合作,共同谋划办学,使校企(行业)真正成为专业学位教育的办学共同体。
(二)加大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才选拔改革力度
1.改革招生计划分配方式
从2010年起,国家在下达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时,将学术型研究生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分列下达,明确招生单位招收学术型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规模。新增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主要用于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同时,要求具有专业学位授权的招生单位按不低于5%减少学术型招生人数,减出部分用于增加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将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纳入国家统一的硕士生招生计划。
2. 改革入学考试方式
从2010年起,对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采取“分类报名考试、分别标准录取”的方式进行,按照“科目对应、分值相等、内容区别”的原则设置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目和内容。考试内容突出考查考生运用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对专业学位硕士生实施推免生政策,提升专业学位吸引力和生源质量。积极研究、不断深化改革专业学位入学考试选拔标准。
(三)加快完善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制度
1.改革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审批办法
(1)制定与学术型学位学科目录相对应的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目录,作为专业学位授权审核、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以及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的依据。
(2)根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有关学位授予单位提出设置与调整专业学位的建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统一规划、动态调整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类别设置。
(3)硕士层次专业学位类别设置一般每五年调整一次。
博士层次专业学位设置,根据实际需要,逐一论证,适度发展。
(4)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类别设置与调整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2.改革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办法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各类别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基本标准和审核要求。
(2)不断扩大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区域内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审核权限,增强专业学位教育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
(3)不断扩大部(委)属高等学校在专业学位授权点方面的审核权,扩大专业学位教育办学自主权。
(4)专业学位的授权点审核,以相应学科作为基础,但不以是否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作为专业学位授权的必要条件。
(四)大力推进专业学位教育与职业资格考试的衔接
专业学位教育与职业资格考试的紧密衔接,是专业学位教育的突出特色,也是专业学位教育的重要发展方向。积极推动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考试的多种形式的衔接。拟采取的衔接方式有以下几种:
1.完全对接。学生在学期间,所学课程和培养要求,得到职业资格考试的认可,学生毕业时,既获得学位证书,也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2.课程豁免。在校学生或毕业生,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可豁免一定的考试科目。
3.缩短职业资格考试实践年限。学生如获得相应专业学位,可提前一定时间具备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资格。
4.与国际职业资格考试衔接。在校学生或毕业生,可具备参加有关国际职业资格考试条件,并可豁免一定的考试科目。
5.任职条件之一。获得相应专业学位,成为某些职业领域专业人员职业发展的必备条件之一。
(五)建立健全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教育宏观管理与质量保障体系
建立和完善高校自主办学、中央和省级政府宏观调控、行业组织积极参与的宏观管理体系。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统筹制定专业学位教育发展的宏观政策、规划;组织设立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并委托其开展相关教学指导和质量认证等工作。
2.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组织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开展教育质量评估和检查等。
3.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指导性培养方案、教学基本要求和专业学位授予标准,开展教材与案例库建设,促进师资建设,加强合作与交流,实施办学质量认证和评估等。
4.培养单位根据国家、地方政府和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政策,积极探索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教育发展新模式,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5.社会行业组织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参与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教育的质量评价、监督和指导,将政府监管机制和市场监控机制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保障作用。
三、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提高培养质量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理念、培养模式、质量标准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与学术型研究生完全不同。专业学位获得者要具备特定职业所要求的专业能力和素养,具备从业基本条件,能够运用一定的理论、知识和技术有效地从事专业工作。
(一)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1.建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办学新模式
切实转变办学观念,强化目标导向,与实际部门建立长期、稳定、实质性的联合培养机制,搭建高水平的合作培养平台,积极构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新的办学模式。教学组织、教学过程、教师构成、教学方式、教学评价都要紧紧围绕教学目标而实施。突出实践教学,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加大实践教学学分比重。改革创新实践教学模式,坚持*实践,建立多种形式的实践基地;对实习实践进行全过程的管理、服务和质量评价,确保实践训练质量。
2.建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
课程设置要充分反映职业领域对专门人才的知识与能力要求,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满足职业需求为目标,以综合素养和应用知识与能力的提高为核心,将行业组织、培养单位和个人职业发展要求有机结合起来。教学方法强调以学生为本、以能力培养为本、以职业导向为本;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注重培养学生研究实践问题的意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建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论文标准和考核办法
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必须强化应用导向,形式可多种多样。鼓励采用调研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多种形式,重在考察学生综合运用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选题必须来源于社会实践或工作实际中的现实问题,有明确的实践意义和应用价值;学位论文答辩形式可多种多样,答辩成员中应有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二)构建“双师型”的师资队伍
各培养单位要提高专任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和教育教学能力,提升师资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来自实践领域有丰富经验的高层次专业人员承担专业课程教学的比例应不低于三分之一,并积极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论文考评等工作;大力引进既有理论水平、又有实践经验的优秀专业人才从事专业学位教育,加快形成“双师型”的师资结构;着力建立和形成有利于激励教师积极投身专业学位教育的评价体系,制订从事专业学位教育的职称评定标准。
(三)探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新机制
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要注重分类管理和指导,制定专业学位的评价标准;建立有利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教学、组织和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专业学位教师的教学科研评价体系;加大投入,统筹教学和研究资源,加强教学基础设施、案例库以及教学实践基地建设;建立和完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奖助贷体系;加强就业指导和职业规划,把专业学位毕业生纳入与学术型研究生相同的就业政策范畴,提高学生就业能力。
四、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为加快推进专业学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拟开展专业学位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通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大力推动高校转变观念,提高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探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规律。建立健全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培养、教学、服务等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办学环境;大胆探索和创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特别强调与企业、行业等建立紧密的、实质性的联合培养机制;建立健全专业学位教育的教师选拔、激励和评价机制,特别注重吸引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担任教师,形成“双师型”的教师结构;建立健全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奖助贷体系。通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发挥试点单位的示范作用,积累经验,加快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专业学位教育体系,促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明显提高。
附件二:
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学位制度,促进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科学发展,加速培养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专业人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学位是针对社会特定职业领域的需要,培养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创造性地从事实际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而设置的一种学位类型。
第三条 专业学位名称表示为“XX(职业领域)硕士(博士)专业学位”。
第二章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
第四条 拟设置的专业学位,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职业指向,所对应职业领域的人才培养,已形成相对完整、系统的知识体系;
(二)对应职业领域已形成相对独立的专业技术标准,以及相对成熟的职业规范和特定的职业能力标准。
(三)对应职业领域的人才需求有较大规模。
第五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有关学位授予单位提出专业学位类别的设置申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硕士专业学位的设置工作一般每五年调整一次。
第六条 批准设置的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组织并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成立全国性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专业学位授予单位的相关教育教学活动。
第七条 批准设置的专业学位统一编入《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目录》,作为专业学位授权审核、学位授予、人才培养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的依据。
第三章 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授权审核
第八条 专业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组织,原则上与学术型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同步进行。
第九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经济、社会、科技、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和专业学位教育发展状况,制定新增专业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第十条 专业学位授权审核,以相应学科作为基础,但不以是否具有学术性学科授权作为专业学位授权的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专业学位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具有以实践为导向的办学模式、良好的办学条件、教学和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队伍以及长期稳定的专业实践场所。
第十二条 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申请,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 学位授予单位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申请,由学位授予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组织评审,或由其自行组织评审,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军事类专业学位授权申请,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五条 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学位获得者的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颁发。
第十六条 未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或在招生与学位授予中使用有关专业学位的名称。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目录
硕士专业学位
025100 金融 085200 工程
025200 应用统计 085300 城市规划
025300 税务 095100 农业推广
025400 国际商务 095200 兽医
025500 保险 095300 风景园林
025600 资产评估 095400 林业
035100 法律 105100 临床医学
035200 社会工作 105200 口腔医学
035300 警务 105300 公共卫生
045100 教育 105400 护理
045200 体育 105500 药学
045300 汉语国际教育 105600 中药学
045400 应用心理 115100 军事
055100 艺术 125100 工商管理
055200 翻译 125200 公共管理
055300 新闻与传播 125300 会计
055400 出版 125400 旅游管理
065100 文物与博物馆 125500 图书情报
085100 建筑学 125600 工程管理
博士专业学位
045100 教育 105100 临床医学
095200 兽医 105200 口腔医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