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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考研专业课:2007年考研法律硕士联考刑法真题答案

时间:2017-08-09 来源:文都网校 浏览: 分享:

      历年的考研真题都是考研小伙伴复习必不可少的复习资料,考生可以通过复习历年考研真题了解考研专业课真题的题型,也可以推测下一年专业课的特点以及重点题型。文都网校考研频道为了方便大家能够很好的利用真题来复习,小编整理了统考专业课2000年-2016年的真题以及答案解析。

      以下是统考专业课考研法律硕士联考刑法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解析】直接考察刑法第十七条第 2 款:已满十四周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该知识点必考知识点,几乎每年涉及。如 2004 年单选题 1、下列行为中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是(B)。A、走私毒品 B、贩卖毒品 C、决水 D、 拐卖妇女、儿童。

      2.B 【解析】修正的犯罪构成。该知识点重点,2006 年单选题 3 曾经涉及到,而且比该题难度要大。如:2006 年单选题 3、甲教唆乙在某学校食堂的面粉中投放“毒鼠强”一包,造成数十人中毒死亡的结果。法院认定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 罪。甲的行为具备(D):A、标准的犯罪构成 B、复杂的犯罪构成 C、基本的犯罪构成 D、修正的犯罪构成。

      3.D 【解析】不作为行为。该知识点为重点,2005 年单选题 3 曾经涉及到,难度比该题大很多,还涉及纯正不纯正的判断。如:2005 年单选题 3、甲因为重男轻女,将妻子刚生下才 3 天的女婴包裹好放在医院门口,躲在一边观察。见有群众 围观、议论,便放心离开。第二天一早,甲又到医院门口察看,见女婴还在,但女婴却因晚间气温过低被冻死。法官据此判 决甲构成遗弃罪。甲的行为属于(C)。A、纯正的作为犯 B、不纯正的作为犯 C、纯正的不作为犯 D、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4.B【解析】直接考察刑法第十八条第 1 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5.C 【解析】直接考察刑法第二十一条第 3 款: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小结,单单从以上 5 道选择题来看,选择题或以法条直接,或以以往的题为基础,但总的来看,难度有所降低 。

      6.B 【解析】犯意表示和犯罪预备的区别。该知识点必考知识点,而且是 2005 年原题。如:2005 年单选题 7、下列哪一种情形,尚不能认为是犯罪(B)。A、甲打电话邀约其朋友李某一起去实施抢劫 B、乙向其朋友赵某表示要杀掉仇人陈某 C、丙为了盗窃张某家财产,毒死了张某家的看家犬 D、丁为方便对刘某实施抢劫,对刘某的活动规律进行跟踪调查

      7.A 该题难度为 O

      8.B 【解析】间接故意。该知识点为必考知识点,几乎每年涉及。如 2002 年单选题 6 和 2005 年单选题 9 选项 A。请注意以下内容摘自《老妖精法硕指南 2008 加强版》关于间接故意的解释: 间接故意在实践中一般通过以下三种情况表现出来:

      (1)是行为人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2)是行为人为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一危害结果发生,如 2002 年单选题 6;

      (3)是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 2005 年单选题 9 选项 A。

      ----看明白了吗?该题 2008 年单选题 8 正好将(1)的例子补充完整。

      9.D 【解析】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该题是 2004 年单选题 5 的翻版。如:2004 年单选题 5.下列选项中,错误的说法是(A)A.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目的 B.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 着手实行犯罪 C.只有在造成法定损害结果时,才处罚过失行为 D.未完成罪仅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

      10.D 【解析】犯罪未遂。该知识点为必考知识点,几乎每年涉及。如 2003 年多选题 27。犯罪未遂的原因包含三种: 自身原因、客观原因或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该题与 2003 年多选题 27 题 D 选项一样,都是行为人主观认识原因。如:2003 年多选题 27、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的是(CD)。 A、张三持刀前往李四家杀人,走到半路因身体不适而返回 B、甲欲 前往乙处行窃,甲不知乙已将保险箱中的钱款存入了银行。甲在撬窃保险箱过程中因良心发现罢手 C、丙欲杀丁,连击数枪 而未击中,因子弹用光,只得悻悻回家――客观原因 D、王五正在赵六家行窃,忽闻屋外有人经过,便慌忙逃离――行为人 主观认识错误

      ----小结,刑法选择题难度已经大大下降,大家可以看到,根据老妖精所引的以往试题,2008 年真题的难度远远比不上。

      11.B【解析】共同犯罪的形式。该知识点重点,2004 年曾经考过,而且以多选形式考察,难度比该题大。如:2004年多选题 21、甲唆使乙杀丙,乙将丙杀死。甲和乙属于(BD)。 A、必要共犯 B、任意共犯 C、简单共犯 D、复杂共犯

      12.C【解析】拐卖妇女罪。拐卖妇女罪有出卖之目的。该题不难。2003 年考过,2008 年再次涉及。考察 2 次。

      13.A 【解析】直接考察牵连犯的定义。我们看一下 2005 年一道题,如:2005 年单选题 10、甲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用于实施诈骗活动,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和诈骗罪,这种情形属于罪数论中的(A)。 A、牵连犯 B、想象竞合犯 C、继续犯 D、连续犯

      可以看出,2008 年该题难度跟 2005 年相比,简直不值得一提。而且这两道题位置都差不多,这么看来难度还是降低了。

      14.C 【解析】时效,年年必考,03-08 每年一道选择题,直接考察法条。

      15.B 【解析】叙明罪状。一般是法条分析里才让说明是什么罪状。第一回直接出选择题形式考察该知识点。该知识点也是个必须掌握的重点。

      16.A 【解析】间谍罪。非重点罪名,头一回考察该知识点。

      17.D 【解析】交通肇事罪。实质上是考察刑法总则理论问题,而不是考察刑法分则的法条。说点别的,其实该题改为 :甲感到很紧张,遂买一回小布人拿针扎或者买本死亡笔记写上乙的姓名,则更为合理。去到寺庙里祈祷别人早点死去,不是甲脑子进水了,就是老师脑子进水了。无产阶级者不信鬼神呀~~~

      18.A 【解析】故意杀人罪。C 选项可能有人会选,判断标准是是否危害公共安全。请区别 2005 年单选题 9 的 D 选项 。

      2005 年单选题 9、下列行为中,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是(B)。 A、甲在与钱某争吵中,突然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钱 某刺一刀后扬长而去,致其重伤 B、乙在非法拘禁孙某过程中,使用暴力致孙某死亡 C、丙在绑架李某、向李某家属勒索财 物过程中,杀害李某 D、丁对公共建筑物放火,大火烧毁该建筑物,并且烧死二人

      19.A【解析】盗窃罪。该题难度大一些,肯定有不少人选择 C。该知识点必考知识点,几乎每年涉及。只要注意了《老妖精法硕指南 2008 加强版》所列的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别:盗窃罪⑴秘密窃取,主观认为是秘密即可,就可以做对该题。

      20.C【解析】贪污罪。该题为必考知识点,几乎每年涉及。还曾经在 2004 年出过案例题考察。以下引自《老妖精法硕指南 2008 加强版》中关于贪污罪的说明: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定贪污罪。

      ----单选题总结,大家可以从以上的分析看出,2008 年单选题难度降低了不少,但大家别高兴的太早2009 年刑法题难度肯定会比2008 年提升不少。

      二、多项选择题

      21.AB 【解析】以下引自《老妖精法硕指南 2008 加强版》:刑法的解释要注意按效力可分三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其中立法解释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司法解释的权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学理 解释无法律效力,只具参考价值。该知识点 2008 年第一次考察,为非重点。

      22.ABCD【解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以往必考的知识点。该题 A 选项可能有很多人犹豫,但其实免费的《老妖精法硕指南 2008 精编版》中直接用黑体字标明:31、共同犯罪的概念(必考,注意看法条 25-29 条和共同犯罪构成特征中举的几个例子,另外共同犯罪的认定是 06 指南中新增加的内容,理解只要共同犯罪中有一人过失犯罪,就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23.AB【解析】缓刑。C 错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D 错在不包含管制。题目不难。

      24.AB【解析】单位主体犯罪,该题 必考知识点,几乎每年涉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 2 条“个人为进行犯罪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C、D 选项不是正确答案。

      你说你不知道该司法解释?请看 2006 年多选题 22 中的 D 选项。该题已经考过了,而且《老妖精法硕指南 2008 加强 版》重点提醒过要注意了啊!如:2006 年多选题 22、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BD): A、甲盗走铁路上钢轨 10 米,因铁路 巡道员发现钢轨被盗,采取紧急措施,才避免了火车颠覆事故的发生。对甲按照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既遂适用法律 B、乙为一15 周岁的未成年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后,因勒索财物未成而杀害被绑架人,应当追究乙的刑事责任 C、丙是某国有仓库保 管员,利用职务之便,盗窃其保管的物资价值 2 万元。后听说单位要来盘点物资,担心事发,遂将所盗物资送回仓库,丙的 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D、丁设立一家公司,专门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取非法利益。对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应当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此外想说点老妖精的心里话:没错,老妖精确实只是人大法硕毕业,没有再往上再读个法学博士什么的。这一方面跟老妖精自身计划的发展道路有关,毕竟不想出来当老师什么的,另一方面也跟现在批量盛产法学博士有关,东西多了就不值钱 。 或许法学理论功底真没有那么深厚,但不妨碍老妖精对法硕联考重点、难点进行很好的把握,并形成自己独到的见解。这些 大家从以上的分析就可以看出。

      从 2000 年开始到 2008 年,不知道有多少人参考老妖精的资料而考上自己理想的学校,老妖精真的很欣慰,但也很无奈和纳闷,为什么还有些人对老妖精不屑一顾。8 年辅导实务经验了啊,还被科教园、万国请去讲过课,还要怎么样?说实 话,我真的也想对这些人不屑一顾,但没办法,资料一贴出来网络上就传的到处都是。真心希望对我个人不屑一顾的人,对 我写的东西也不屑一顾吧!如果一边骂着老妖精,一边还用着他的资料,看到这里是不是该脸红一下了?

      也没错,指南和分析是基础,但要看怎么看和谁看了!为什么那么多人都看这同一本分析,却每年只是很小一部分人考上?别说老妖矫情,只是怕有些人不明白。老妖毕竟不是圣人,没那么大肚量。~~~继续分析 08 年真题。

      25.ABD【解析】挪用公款罪。关于 C 选项,见《全国人大会常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 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 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 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注意(三)必须有谋取个人利益的条件才行。

      ----多选题总结,大家可以从以上的分析看出,2008 年多选题难度也不高,除 25 题以外,其他四道题都以前都有真题涉及到。

      三、简答题

      26.【答案】(1)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通过适用刑罚,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即主要是通过刑罚的适用与执行,把绝大多数犯罪分子改造成守法的公民。

      (2)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通过适用刑罚,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即用刑罚的威力震慑有可能犯罪的人,促使其及早醒悟,消除犯罪意念,不重蹈犯罪分子的覆辙,从而预防犯罪的发生。

      (3)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对任何一个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都包含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法律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既要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又要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使判决符合这两方面的要 求,绝不能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

      【解析】该知识点为非重点知识点,以往从来没有涉及到。第一次考出,主要目的是拉开分数,但该替理论性不是很强,所以一般人都能答出一些。但要答全,需要事先准备过。注意啊,这可是开了个一个不好的先河,说明刑法已经有些反 的特征了。

      27.【答案】(1)侵犯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自由权利;后者是妇女的人格尊严。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猥亵,是指除轩滛以外的,以满足自己性欲或者挑逗他人引起性欲的有伤风化的淫秽行为;侮辱,是指公然贬低妇女人格、损害妇女形象的行为。

      (3)主体方面。前者是年满 14 周岁的自然人,通常情况下是男子,但妇女可以成为强轩罪的共犯;后者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通常情况下是男子,但也可以由妇女单独构成。

      (4)主观方面。前者是故意,且是具有奸淫目的的直接故意;后者也是故意,但不具有奸淫目的。

      【解析】有原型题,2002 年多选题 25 题曾经涉及到,如 2002 年多选题 25、强奸未遂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区别是(ABCD)。 A、主体不同 B、客体不同 C、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D、目的不同。该题简单,肯定是从这四个方面比较,强奸罪 是必考罪名,一般考生都能掌握。难度不大!

      ----简答题总结,大家可以从以上的分析看出,2008 年单选题难度也不高,总则一道,分则一道。分则考的还是重点罪名,但总则考的是非重点知识点,要引起注意。

      四、辨析题

      28.【答案】(1)我国现行刑法分则没有规定见危不救罪,但这并不意味着见危不救行为不构成犯罪。

      (2)不作为构成犯罪,除需具备一般犯罪构成要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①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作为义务;②行为人能够履行该特定义务 ;③行为人不履行该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3)见危不救行为属于不作为,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 是否存在救助的作为义务。这种救助义务,可以来源于以下四方面:①法律上的明文规定;②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 ;③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④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4)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罪名可以作为追究见危不救行为刑事责任的依据,比如遗弃罪。

      【解析】请参考一题,此题为《老妖精法硕指南 2008 模拟题 10 套》第 8 套单选题 4、下列甲乙丙丁的行为,属于刑法 中的危害行为的是(C)A、甲与王某素有仇隙。一日,甲对王某的朋友江某说:“终有一天,我非杀死王某不可!”B、乙女 下夜班时,路遇歹徒持刀抢劫。搏斗过程中,乙女取出口袋中的水果刀将歹徒刺死。原来,乙女为防止坏人袭击,口袋中一 直放有一把水果刀 C、丙受雇为亲戚照顾小孩。一次带小孩出去游玩时,丙不负责任,见危不救,致使小孩身受重伤 D、博 物馆保安丁在与入室抢劫的两名歹徒搏斗时,被歹徒按倒在某贵重文物上,将该文物压碎。该题实质上是考的不作为。以下内容引自《老妖精法硕指南 2008 加强版》:――不作为是个重点,2000 年、2002年多有涉及,但此后只有 2007 年有一道选择题涉及,却不能因此说该知识点不重要,还应花适当力气复习。

      五、法条分析题

      29.【答案】(1)条文中“其他方法”是指为了当场占有财物,而采用的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使被害人处于不知、不敢或者不能反抗(即丧失反抗能力)的状态的方法。(2)条文中“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3)条文中“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不仅包括使用暴力过失致人重伤、死亡,也包括为劫取他人财物而当场故意重伤他人或者当场故意杀死他人。

      (4)“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 ,适用《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因此“持枪抢劫”不应当包括“持假枪抢劫”的情形。

      【解析】抢劫罪,必考罪名,但问题出在,该题涉及司法解释。《老妖精法硕指南 2008 加强版》一再强调:――需要看《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6 条:入室抢劫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 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生活的渔船等。此外《老妖精法硕指南 2008 模拟题 10 套》第二套第 29 题法条分析题直接出了该题:29、刑法第 263 条 规 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 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试说明 :( 1)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的含义是什么?

      六、案例分析题

      30.【答案】(1)①甲、乙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中,甲收受某单位给付的货物后逃匿,属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 当事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乙参与合同诈骗,并分得赃款,构成该合同诈骗罪的共犯。②丙明知钢材是犯罪所得 而收购的,构成收购赃物罪(依最新司法解释,应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2)甲的假释考验期是 10 年。假如甲因其骗取 50 万元钢材的行为被判处 12 年有期徒刑,对甲应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理由:根据《刑法》第 86 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捎假释依法实行数罪并罚。甲因诈骗罪 被处无期徒刑后被假释,执行诈骗的无期徒刑和合同诈骗罪的 12 年有期徒刑,按照吸收原则,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3)乙被抓获后主动提供了甲的藏匿地点,使公安机关顺利将甲抓获归案,构成一般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乙在合同诈骗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解析】合同诈骗罪,非重点罪名,只在 2004 年案例题 31 中稍微涉及过该罪名。请用老妖精画线法解题。具体对该题解释将在《老妖精法硕指南 2008 加强版》里写出。

      总体上讲,2008 年法硕联考刑法学的试题还是体现了刑法重者恒重的特点。只是在简选题和案例题中偏离了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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