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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考研专业课:2002年考研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真题答案

时间:2017-08-08 来源:文都网校 浏览: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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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统考专业课联考综合课真题答案。点击进入2002年考研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

      1.A 2.B 3.A 4.D 5.C 6.A 7.C 8.C 9.D 10.D 11.B 12.D 13.A

      二、多项选择题

      14.AC 15.ABC 16.ABC

      17.[考点]直接选举的适用范围,与简接选举比较来看。BCD

      18.该知识点 02、03、04、05 年连续考察。ABC

      19. 该知识点 02、04、06 都以选择题形式出现。 ACD

      20.BCD 21.ABCD

      22.D 选项肯定是错误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常设的权力机关,其不可能也没精力对个案进行监督。ABC

      三、判断题

      23.B 24.A 25.B

      26. 英国是不成文宪法体制。B

      27.A

      28. 不包括宪法的解释,也不包括无形修改。B

      29.A

      30.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直接考察法条。B

      31.B 32.A

      33. 对公罪私罪处罚的原则是公罪处罚从轻,私罪者处罚从重。B

      34.A 35. A

      36. 朝审所复审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B

      37.B 38.B 39.A 40. A

      四、简答题

      41.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主要是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法的指引是一种规范指引,不同与个别指引。个别指引是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进行指引,个别指引针对性强、很具体。规范性指引则具有连 续性、稳定性和高效率的优势。法的指引的种类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以下几种:

      (1)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这是根据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义务模式和权利模式)所进行的分类。义务模式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是"确定的指引",权利模式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是"有选择的指引"。

      (2)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这是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所进行的分类。

      (3)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这是根据法的构成要素所作的分类。法律原则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是原则的指引。法律原则的指引作用之外的其他指引,如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法律技术规定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是具体的指引。

      42.( 1)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如果我们对现代国家的职能从结构上进行分析,就会发现他有立法、行政和司法职能,而立法职能主要是通过法律制定活动而实现的。法律制定是其他两项国家职能实现的前提和依据。

      (2)法律制定既包括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立法机关的法律制定活动必须居于主导地位,授权立法只能居于次要地位。由于现代国家管理的复杂性,仅由立法机关进行法律 制定,难以应付不断变化的社会情况,因此需要通过授权立法来行使制定法律的权力,但授权立法要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和充 足的授权理由。

      (3)法律制定既包括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活动。法律制定不仅包括对新的法律规范的创立活动,而且也包括对已有的法律规范进行补充、修改甚至废止的活动,还包括对那些属于其他类型的社会规范进行法律认可,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4)法律的制定是一种严格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立法者必须依据程序而活动。

      43.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范由哪些部分组成,构成法律规范的内部要素及其相互关系。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看,它分为条件、模式和后果三要素。条件(或称为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指出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模式(或称为处理、指示、行为模式 ),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行为规则的部分。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有三种:授权性行为模式(可以做什么)、义务性行为模式(必 须做什么)、禁止性行为模式(不得做什么)。后果(或称为制裁),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者违反该规范的 行为时,会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部分。法律后果有两种:肯定性法律后果(对合乎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允许、保护甚至 奖励)和否定性法律后果(对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条件(或称为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指出适用该法律规 范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任何一个法律规范都由条件、模式和后果三个部分组成,这三个部分密切联系、缺一不可。三者之 中(行为)模式是法律规范的核心要素,是法律规范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五、分析题

      44.――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是正式的法的渊源,法官适用法条判案的过程就是演绎推理的过程。演绎推理一般是三段论形式。警察甲运用的是演绎推理,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即根据一般性的知识推出关于特殊性的知 识。演绎推理的典型表现为三段论推理。这种推理方式多为制定法国家采用。辨证推理一般涉及法的价值判断问题,很显然 , 发病的邻居救治比闯红灯所侵害的交通秩序在这里形成矛盾,警察乙运用的是辨证推理。辨证推理是指当作为推理的前提是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时,借助于辨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以解决法律问题。

      45.该条文指的是司法独立原则即审判独立原则。对于这项司法的最高原则,应作如下理解:(1)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指法院的独立审判,而不是法官个人的独立审判。对于重大疑难和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庭直至审判委员 会作出判断,然后由合议庭作出裁判。(2)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主要是因为行政机关在我国社会生活中传统上占主导地位, 容易在各方面干涉法院的审判活动。(3)不受社会团体的干涉,主要指:一是不受新闻单位的干预,在案件没有作出生效裁 判之前,新闻机构不应对案件发表有倾向性的评论,以期影响法院的判断;二是指不受中国共产党有关机构的干涉,尽管在 思想、组织等方面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4)不受个人干涉是指任何人都不能对案件的审判施加个人影响,引导法院的判断 。 这里特别是指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不能干涉法院的审判。但是,我国的审判独立原则不是绝对的,是司法相对独立的原则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政体,决定了司法相对独立的家权力机关的权力。最高人民法院既然由全国人大产生,就要向全国人 大负责。

      46.( 1)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属"八议"范围内的贵族官僚犯死罪时,司法机关不得直接审理,必须申报皇帝,说明他们本应处死的犯罪事实及应议的理由,请求交付大臣集议,决议之后,再申报皇帝,由皇帝裁决。"八议"诸如犯流罪 以下,通例减一等处理……如果犯私罪以官品抵罪的,五品以上官员,一官可抵两年徒刑,九品以上可抵一年。如果犯公罪 的,可以分别多抵当一年徒刑。概括而言,有两点含义:1)封建贵族官僚中的八种人犯罪,对他们应减免刑罚;2)允许以 官爵折抵徒刑。

      (2)"八议"是指封建贵族官僚中的八种人犯罪后,须"议其所犯",对他们所犯罪行实行减免刑罚的制度。这八种人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和议宾。"官当"是指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3)"八议"、"官当"的刑罚原则源于儒家"礼有差等"的思想,是儒家思想在传统法律中的集中体现,中国传统法律将传统伦理道德与法律融合,实现礼与法的统一,"礼法合一"。

      (4)"八议"和"官当"制度表明中国传统法律具有的身份法与伦理法的特征,对官僚贵族的特殊法律保护集中体现了法律中的等级身份性质。对官僚贵族的特殊法律保护集中体现了法律中的等级身份性质。

      六、论述题

      47.立法又称法律制定或法的创制。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在我国,广义的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立法主体既包括最高权力机关和它的常设机关,也包括授权的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以及各级行政机关。狭义的立法,专指国家最高 权力机关和它的常设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法制的统一性是实行法治的基本前提。在立法上体现法制统一原则就是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做到整个法律体系内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相互一致、相互协调。首先,必须统一立法尺度,一切法律制定都必须以 宪法为根据,不能违背宪法,地方法规不能与中央法规相抵触。其次,应当注意各个部门之间的相互补充和相互配合,但又要防止重复。最后,应避免不同类别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或同一类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司法是指特定国家机关适用法律的活动。广义的司法既包括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包括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活动。狭义的司法仅指司法机关适用法律 的活动。

      法制统一原则在司法环节上的体现,主要是法律普遍得到遵守。如果允许有人超越法律,那么就一定允许有人毁掉法律,这时候立法已没有实际意义,如果相同情况在司法上可以有不同的对待,那么就意味着不同情况也可以实行同等对待, 这时候,法律平等连最后的修饰也没有了。如果遵守法律只是一部分人的义务,那么践踏法律就一定是另一部分人的特权。在特权存在的社会里是没有法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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