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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考研专业课:2000年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学真题答案

时间:2017-08-07 来源:文都网校 浏览: 分享:

      历年的考研真题都是考研小伙伴复习必不可少的复习资料,考生可以通过复习历年考研真题了解考研专业课真题的题型,也可以推测下一年专业课的特点以及重点题型。文都网校考研频道为了方便大家能够很好的利用真题来复习,小编整理了统考专业课2000年-2016年的真题以及答案解析。

      以下是统考专业课中法律硕士民法学的真题答案。点击进入2000年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学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考点]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注意我国现今未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即民法典。相对概念,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则是指 包括民法典在内的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A

      2、[考点]单务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一方负有义务,另一方享有权利,如赠与行为,保管行为。A

      3、[考点]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解题方法 BCD 均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A 项不行。考虑太多反而容易错。

      4、[考点] 债的混同,没有一方主体的消灭,2006 年单选题 32 又曾涉及,题目几乎一样,显然为重要知识点。B

      [注意]对物权的混同,即同一物的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一人时,或者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与以该他物权为标的之 权利归属于一人时,其物权因混同消灭。该知识点较深,注意物权也有混同即可。

      5、[考点] 过错推定原则,一共有两个适用:建筑物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责任。选 B。ACD 均为适用无过错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

      6、[考点] 添附,包含 3 种:混合、附加、加工。A

      7、[考点] “设备有富余”,表明条件成就,意味着租赁合同开始生效,由此可以认定是附延缓条件。C

      8、C 9、C

      10、[考点] 宣告死亡的撤销。其实这点法律规定很不合理,老妖精曾设想过一种情形,比如男方甲出海打鱼,遇到海难 , 女方乙申请法院宣告死亡。甲重新出现,乙已经有男友,在甲出现当天,与其男友领取了结婚证。法律规定其与甲的婚姻关 系自行恢复,但其与男友的婚姻关系也是合法有效的,民政局审查女方记录,肯定是配偶已经死亡,所以才会颁发结婚证。 法律难道就没考虑会“一女共事二夫”的情形吗?所以应该修改成,婚姻是否自行恢复,应该征求女方是否同意。A

      11、[考点]赠与合同,其特征:无偿、单务、诺成。A

      12、[考点]发明保护期限。题不难,但老妖精想唠叨几句,知识产权其实是国家赋予个人的一种垄断权利,相对应的要 求发明人公开其全部的发明点。但这种保护期限不是无限制的,时间太长不利于社会的进步,10 年是一般的做法。法律是 平衡各方利益的一种手段,即是此意。从商业角度来看,10 年对于一种产品来说,可能早就没有市场了。B

      13、[考点] 质权的设立。《物权法》第 212 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C 是原《担保法》说法。交付即代 表转移占有,但按《物权法》第 212 条,正确答案应该是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但这里别简单认为这是法律单纯修 改字眼或者以为老妖精没讲清楚这个问题,请别忘了动产交付有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几种模式,其中 有些情况可能导致质权人已经占有了(简易交付)或未实际占有(拟制交付)等情况发生,所以这种修改更加准确,也更符合实际情况。C 的说法不准确。

      14、A

      15、[考点] 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 114 条第 2 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的减少。这里 不想单单引用法条就算完了。请大家思考,合同是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最佳体现,问题在于违约金既然是合同双方当事人 商议确定的,约定大于法定,为何这里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变更?C

      16、[考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责任的负担,这是个重点也是个难点,但法硕考试对此涉及的不深,所以不做过多解 释。C

      17、C18、C

      19、[考点]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属权。2003 年又曾经涉及,请见《老妖精加强版》C

      20、[考点] 融资租赁合同,只要记得是由承租人自己选择租赁物,其风险应该自担即可。C

      二、判断题

      1、√ 2、× 3、√ 4、× 5、×

      6、[考点]善意取得制度,重点也是难点。见《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 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 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 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 损失 注意 不动产也适用于善意取得,具体解释见《老妖精加强版》。×

      7、× 8、√

      9、[考点]著作权,有些著作权可能到作者死后,都不一定发表。×

      10、√

      三、名词解释

      1、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这是债的发生的根据之一。

      2、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即丧失了请求人 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他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4、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在我国驰名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认定。

      5、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法律制度。

      插几句话,很多考生认为 2000 年的试题简单或者以为自己当年考肯定没问题。但请别忘了,即使一些名词或者简答题也是很体现法律功底的,不一定能拿满分,而且别人拿到的是同一张卷子。分数线不会因为简单而降低,2008年就是很好的例子,高分很多,400 以上的比比皆是,但看到更多的是,总分 370 分左右的人还在寻求调剂。

      四、简述题

      1、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法律特征如下:(1)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4)法 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2、( 1)要约被拒绝,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五、论述题

      1、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 括:行为人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和形式合法。

      (1)行为人合格: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表示应当与 其内在的真实意思相一致。(3)行为内容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4)行为形 式合法:凡法律对某种民事法律行为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行为人必须遵照法律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此项解释涉及到民法的两个基本原理:共同共有关系和善意取得制度。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财产所有权,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

      对某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只能共同行使权利,包括对财产处分权的行使;在未 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形下,既不能处分共有财产的全部,也不能处分共有财产的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此项司法解释规定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法律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 同时确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 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正式确认了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一方面体现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另一方面体现了对善 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和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六、案例分析

      1、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以下四个方面:

      (1)李梅对李天志、朱兰的财产继承问题;(2)李天志、朱兰两人与债权人信用社等人的债务清偿问题;(3)监护人 的设定问题;(4)李梅的行为能力问题。

      2、依民法规定,本案应作如下处理:

      (1)李天志、朱兰遗留的遗产共有 2000 元存款、房屋和家庭生活用品,应由作为惟一的继承人李梅继承。李梅为未成 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应为其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2)在为李梅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后,剩余遗产应用于清偿信用社、张海、邻村人、刘江等人的债务。由于这些债 权均没有担保,故应平等受偿。且债务清偿以剩余遗产为限,未清偿部分李梅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3)关于李梅的监护问题,如果李天容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村委会同意,其可为李梅的监护人。如果不能征得李天 容的同意,则应由村委会作为李梅的监护

      (4)该协议对李梅没有拘束力。因为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其年龄和智力,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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