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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硕考研:刑法案例解析(26)

时间:2017-09-29 来源:文都网校 浏览: 分享:

      通过案例解析发条可以帮助法硕考研考生更好的运用理论,更好的掌握法律知识点。为此,文都网校考研频道小编就和广大法硕考研的学子们一起来案例解法,希望2018考研的考生认真体会,下面是有关刑法案例解析(26),请看详情。

      案例二十六:

      被告人祝扬(男,28岁,某乡农民)。一天,祝扬在其承包的石坑里爆破采石,因石头落下砸死了姜立胜的小山羊,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姜立胜说:“你要是不赔,我就坐在炮口上,让你点不成炮,让你干不了活。”被告人祝扬说:“你敢坐,我就敢点。只怕你没胆子坐”。姜立胜很是恼火,说:“我不敢坐,我就是你儿子”被告人也说:“我不敢点就是你孙子。”说完,被告人祝扬将一个2公斤的炸药扔在地上说:“你有胆子就坐在上面。”姜立胜真的走过去坐在炸药包上。被告人当即拿起一根约100厘米长的导火线,用剪刀剪去约60厘米,当着姜立胜的面接上雷管插入炸药包内,点燃导火线后,冲着姜立胜喊了声:“点着了,还不快跑!”随即跑离子现场。此时,姜立胜向外挪动了一下身体,尚未起身,炸药包便爆炸了,姜被当场炸死。

      问题:(1)被告人祝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构成什么罪?其主观罪过形式是什么?为什么?如不构成,请说明理由。(2)如果被害人姜立胜没有被炸死,而被炸成重伤,祝扬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主观罪过形式是什么?(3)假如在祝扬与姜立胜争吵时,引来周围群众围观,乙点燃导火线时,那些人也围在姜立胜的周围,结果其中2人被炸死,5人被炸成重伤,被告人祝扬构成什么罪?主观罪过形式是什么?

      案例二十六解答:

      (1)被告人祝杨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祝杨的主观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因为乙懂得爆炸知识,在被害人姜立胜坐在炸药包上的情况上,如点燃炸药包很可能会造成姜立胜被炸死的后果。但祝杨将100厘米的导火线截短至40厘米,这样就缩短了姜立胜安全逃离现场的时间,增加了姜立胜被炸死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祝杨仍然点燃了导火线,即祝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却放任其发生,所以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是间接故意。

      (2)祝杨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主观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3)被告人祝杨的行为构成爆炸罪,主观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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