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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硕考研:刑法案例解析(24)

时间:2017-09-14 来源:文都网校 浏览: 分享:

      通过案例解析发条可以帮助法硕考研考生更好的运用理论,更好的掌握法律知识点。为此,文都网校考研频道小编就和广大法硕考研的学子们一起来案例解法,希望2018考研的考生认真体会,下面是有关刑法案例解析(24),请看详情。

      案例二十四:

      某甲因盗窃某商场的电器,被某乙告发,公安机关将某甲抓获归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甲有期徒刑4年,1989年12月21日甲刑满释放。一直想找机会报复某乙。1990年1月30日,甲找到其在派出所工作的表兄某丙,谎称准备和朋友上山打猎,想借丙的枪用。丙当即把自己的手枪借给甲,并给了十发子弹。甲拿到手枪后,将子弹装好,准备去杀害乙。在寻找乙的途中,甲遇到其好友丁。丁问甲“这么急匆匆的去干啥?”甲回答说:“乙真不是东西,害得我坐了几年牢,我找他算帐去。”并掏出手枪晃了一下。丁即上前劝阻甲,劝他冷静些,不要再干傻事,甲不听劝阻,执意前行。丁冲上去想夺下甲的枪,在拉扯争夺中,甲不慎扣动扳机,将丁击中。甲见状,马上将丁送往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丁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题:(1)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按什么原则处罚?请说明理由?(2)丙借枪给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请说明构成什么罪?如不构成,则请说明理由。(3)如果甲向丙借枪的时间是1997年10月2日,则对丙的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二十四解答:

      (1)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和过失杀人罪。其故意杀人罪因处于预备阶段,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甲因为在刑满释放3年内(根据当时的刑法)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所以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预备)和过失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2)丙身为公安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将手枪借与他人,且导致了严重后果,根据关于司法解释,对丙的行为应定为玩忽职守罪。(3)如果甲向丙借枪的时间是1997年10月2日,则丙借枪给甲的行为适用修订后的刑法。根据修订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丙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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