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硕考研:刑法案例解析(2)
时间:2017-09-07 来源:文都网校 浏览:通过案例解析发条可以帮助法硕考研考生更好的运用理论,更好的掌握法律知识点。为此,文都网校考研频道小编就和广大法硕考研的学子们一起来案例解法,希望2018考研的考生认真体会,下面是有关刑法案例解析(2),请看详情。
案例二:王某因犯数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服刑13年后被假罪。在假释考验期第6年,王某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王某因抢劫而被逮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1)对王某是否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2)对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3)对王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应如何处理?(4)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案例二解答:
(1)对王某需要撤销假释。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该撤销假释。
(2)根据《刑法》第86条和第71条、第69条的规定,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行为应该处理如下: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假释期满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所以王某应按累犯从重处罚。
(4)对王某的刑罚应该:首先,对王某所犯的盗窃作出判决,王某盗窃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行,并处罚金;其次,把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和未服的7年刑期,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三,对王某的抢劫按累犯从重处罚;第四,把抢劫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面判处的刑罚,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罚金仍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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